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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實驗之學校,其名稱不得冠以「實驗」二字;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辦理實驗之學校,適用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繼續辦理實驗,其名稱已依原規定冠以「實驗」二字者,得冠以「實驗」二字。
前項繼續辦理實驗之學校,其有不符合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