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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1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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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申請列抵學分,並應於重讀學年之各學期開學日前提出。
二、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准予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登錄。
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而未取得學分之科目,或學生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列抵學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列抵學分。
二、經再次修習,其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但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其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或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擇優登錄。
學生重讀之學年所修習之科目,屬重讀前未曾修習,或原已修習而經學校審查未符合該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該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五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