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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依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前項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其於各該部之每週教學節數,應按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占各該部之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