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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
二、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