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家長會得置職員一人或二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
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