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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