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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教育部及省 (市) 教育廳 (局) 經教育部核准,均得視實際需要,專設教
師進修教育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前項機構之名稱,以顯示其性質為原則,其每年辦理進修教育之計畫、進
修研究之課程及進修人員之成績名冊,應報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