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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