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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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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