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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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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