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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大學秘書室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必要時並得置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大學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各學院得置秘書一人。各研
究所、學系得視研究或教學實際需要置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