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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四、送審者名稱。
五、適用學校。
六、審定日期。
七、執照號碼。
八、有效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