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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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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
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