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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之款項,超過十個營業日且未達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款項運用之最低金額,應撥轉至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者,該客戶之金融機構帳戶限定為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