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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繳納稅捐及資訊揭露等相關事宜。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委託發放國內股東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收益,應以與掛牌相同之幣別給付。
依前項規定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由代辦股務機構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