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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之第 1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應確認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應確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證照。但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財產保險商品,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