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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5、13、17、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
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辦理該項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