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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路監理機關收到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或其他方式之通報資料後,經查證被通知之汽車所有人於行
為發生時,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
者,應即予舉發填製通知單,送達被通知人。
前項資料查證相關事項作業要點,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