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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保險事故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通知輸出
入銀行,並與輸出入銀行會商保全措施。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輸出入銀行
不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