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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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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負責人應參加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其教育訓練時數如下:
一、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應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
二、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於專業訓練機構擔任相關授課講師,且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十二小時之規定者,講授課程一次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三、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不在此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教育訓練之範圍應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課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課程。
第一項所稱專業訓練機構,指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所認定之訓練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