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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及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但書所定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指定之人,其權限、報酬、報酬之計算方法及支付時期等事項,應由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於選任該等指定之人時一併決議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