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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