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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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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單位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