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新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名稱。
二、業務區域。
三、營業項目。
四、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五、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六、公告方法。
七、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八、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