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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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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合作金庫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商同
常務理事選定,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
准備案。
總經理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
主管機關備案。
省、市合作分金庫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總經理提陳
理事長同意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派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