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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營權利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者,按訂約當
時之土地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收;其餘土地按訂約當時公告地價百分
之一計收;屬未登記土地者,得依照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公告地
價最高者之標準計收。
二、建築物按通知當時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依國
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三、雜項工作物、設備按通知當時委託機關帳面淨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
帳面淨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前項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分應由受託人於訂約
時一併繳交外,其餘各年度,委託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限期受託人
繳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