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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關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加給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