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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牌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同時應敘明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與數量,以作復運進口時查核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