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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