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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主管徵收機關舉發。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前項舉發時,應即派員前往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