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條,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