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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