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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應按完稅、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逐批分別填發出廠送貨單,始得提運出廠。
前項免稅菸酒,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數量應依下列書件填寫:
一、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免稅原料申請書。
二、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