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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信託業得就運用於不同種類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分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並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得依信託業與境外相關訂約機構之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