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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證
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名表上加蓋「退伍軍人」之戳記,並請各
該校招生委員會復核認可後,予以第九條規定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報名時,如不陳繳規定之退除役證件,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
請補救及享受優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