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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左列受刑人之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