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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時軍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
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
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
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