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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奉派敵後官兵之眷屬,申請第十二條各項優待時,均須派遣單位主官證明
,各級單位對本辦法所列各項待遇之作業處理,應以最迅速方式優先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