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凡運用本準則各項準備金購置財產,所需之契稅、過戶費、代書費、勘測
費、設計費、關稅、運雜費、保險費、檢驗費、公證費、牌照費、裝置費
、試車費、技術資料費等各種規費及按採購、工程規定轉撥其他採購、工
程單位之採購、工程作業費,得在相關財產購置計畫內核實列支並列為該
財產獲得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