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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軍車在服勤時應隨車攜帶下列證照資料及安全器材:
一、單位印製之通行證。
二、運輸申請單。
三、車輛使用(耗油)紀錄表。
四、行車執照及軍車駕駛執照。
五、汽車駕駛人肇事報告表三份。
六、軍車保險證(影本)及奉頒有案之識別證。
七、汽車駕駛安全手冊。
八、車輛故障標誌、隨車工具及滅火器。
前項單位印製之通行證,應粘貼於擋風玻璃之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