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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0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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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測試協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並由測試機關以書面通知測試廠商:
一、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有無法負擔測試或礙難測試之原因。
二、列管軍品因不安全或瑕疵可能造成人員危安、測試設施(備)損害或存有其他測試危害風險因素。
三、測試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或影響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之任務執行。
四、其他經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認有不予或終止協助測試之事由。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審議認定之。
第一項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中止或終止測試,經扣除已耗費或支出之測試費用,有溢收者,測試機關應退還之;申請廠商不得請求補償因中止或終止測試所生相關損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