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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軍(總)醫院及衛生部隊人員(以下簡稱國軍醫療單位)參與國軍緊急救災醫療支援任務,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營醫療機構,並接受作戰區指揮官指揮管制,於災害發生時,即隨同救災部隊進入災區,協助提供災民所需醫療服務。
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防救各項醫療服務,應將執行情形主動通報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