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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軍人自衛槍枝之彈藥如有增加或損耗應於三日內敘明彈藥來源或損耗原委,連同彈藥或彈殼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