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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凡奉核准報廢除役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應隨時呈
報,並依照上級命令運交指定之處理執行單位集中處理,非因移運困難,
或其他特殊原因均經奉准有案者外,不得零星散置,或單獨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