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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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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徵用服勤人員以服任左列勤務為限:
一、有關戰地政務勤務。
二、有關交通運輸勤務。
三、有關通信勤務。
四、有關醫療勤務。
五、有關軍需生產修護勤務。
六、有關國防軍事工程勤務。
七、其他有關軍事上必要之勤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