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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具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