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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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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