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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法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應在法定期間內,向各該所在地縣市地政
機關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時亦同。權利取得後,應向各主管機關辦理設定
登記或申請登記。
土地應在四週樹立界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