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製發印信之機關、部隊於收到廢舊印信時,應與原報之印模核對,並在印模黏存簿上註明繳銷日期後銷燬之。印信遺失者,應在印模黏存簿上備註欄內註明遺失日期及有關文號等,補發後尋獲原印信者,應即將原印信依前條規定程序繳銷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