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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會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副會計長一人,薦任或簡任;稽核
六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內部審核等事
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